东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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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2006年颁布的《东营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东文明委〔2006〕12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建设在综合考评中处于先进行列。
(二)业务领先,成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生产经营性单位科学管理,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全市本系统、本行业领先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社会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三)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对创建活动高度重视,列入领导重要工作日程,机构健全,规划可行,措施得力,有经费保证,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人员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坚持开展文明窗口、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等创建活动。
(四)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推进。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开展宣讲活动。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树立良好风尚。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加强创城公益宣传,丰富城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常态化,不断提升创建科学化水平。积极组织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的推荐评选和宣传学习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大力宣传“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组织便民利民惠民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共同打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引导职工群众恪守网络道德,文明上网,积极维护网络安全。
(五)内外环境整洁优美。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设先进。落实好单位门前区域“三包”责任制。提高干部职工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本地区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单位净化、美化、亮化达到较高水平。
(六)管理科学,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序,各种措施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劳动保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落实。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开展拒绝“黄赌毒”宣传活动。干部职工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
(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承担社会责任。在完成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文明城市公益宣传、志愿服务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争当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优秀志愿服务者活动。
(八)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重视创新,培养创新人才,扶植创新品牌项目,开展创新型组织建设,创新学习、管理、生产、服务、发展理念,注重成果转化,开展各类创新主题实践活动,将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拔、任用体系,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具备本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底之前进行,申报单位应对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自查,报送创建申请和创建计划,县区单位向所属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申报,市直部门单位(包括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济南军区综合训练基地下属单位)向东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推荐。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的县区单位进行初审,择优选取,上报东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东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就申报单位建设情况向市纪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形成拟推荐名单。
(三)评审。东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形成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拟表彰名单在市属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表彰。公示期满后,形成正式表彰名单,印发文件进行表彰。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谁命名谁管理。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申报实行逐级晋升、提档升格的原则。县区级文明单位,由乡镇或相当于乡(镇)级的主管部门从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同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评选。文明单位原则上在连续两次获得荣誉称号后方有资格申报晋级。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可破格申报晋级。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印发文件并颁发牌匾。所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奖优汰劣。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年中进行随机抽查,年终复查。不参加复查或者经复查考评不合格的,不再享有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复查采取自下而上、先自查后检查考评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和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对违反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并督促整改,同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对工作退步的或有严重问题的文明单位,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撤销。撤销文明单位,必须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撤销。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如遇改变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或分解、合并等情况,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改变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的,经命名主管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文明单位称号。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时的认定:两个以上单位合并,按合并单位中获得级别最低的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已分解的文明单位,其主体单位可申报继承原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及时予以考核认定,分离出来的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从市级文明单位开始创建。新纳入本市管理的文明单位,经复查合格后,可继续保留其原文明单位级别,并颁发匾牌。
第十五条 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停止资格一年、降级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不力,班子成员(不包括主要负责同志)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落实创建文明城市任务不力,在迎接全国、全省测评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不积极参与、支持,工作平庸,失去示范性,年终文明单位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
(四)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六条 在届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主要负责同志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力或执行政策失误导致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非法宗教活动、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七)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八)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九)有其他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行为的。
第十七条 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行使。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文明单位评选。经认真整改达标的可重新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校园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